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494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邑县黄琴小吃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南街**。
经营者:黄琴。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邑县黄琴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邑县黄琴小吃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