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7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红珈超市,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江庭院4栋1层13号门面,经营者喻木兰。
诉讼代表人:喻木兰,该超市经营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红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