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7792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波,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云龙,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尚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尚云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