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7910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在开庭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收取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