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34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高新区鸿杰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华裕路。
经营者:林礼财。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高新区鸿杰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