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37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堂县赵镇乐意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钟楼街**。
经营者:胡小丽。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堂县赵镇乐意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堂县赵镇乐意通讯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