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5民初41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涵、杨阳,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市盛兴副食店,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七花北路华宇时代地产G4-3。
经营者:盛某能。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山市盛兴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山市盛兴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未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故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