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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澳沃司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顶恒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608号
案件名称广州澳沃司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顶恒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澳沃司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顶恒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08号原告:广州澳沃司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良珠,国信信扬(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镅,广州粤弘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顶恒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菊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澳沃司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顶恒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车灯(七寸方形)”、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广州澳沃司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澳沃司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澳沃司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澳沃司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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