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887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霞,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新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南湖村油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3EEA62W。
法定代表人:方冠人,经理及执行董事。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新哲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林建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