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923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岸区卓达手机维修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惠工路**负**(自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8612768325。
经营者:邓怀兵。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岸区卓达手机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2020年9月16日,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