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017号原告:吴金凇,女,满族,1995年2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惠州市恒鑫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凇与被告惠州市恒鑫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吴金凇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吴金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金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金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