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667号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凯(ChangChinKa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奕璇,女,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奕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