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123号原告: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社良沙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正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续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1。
被告:广州雪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部位102)。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原告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美续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雪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经查,原告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