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3261号申请执行人: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秦溪村李仔园。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汇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自编****利远永福(国际)汽配城**。
法定代表人:朱福柱。
申请执行人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汇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1874.25元(暂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汇首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广州汇首贸易有限公司已签收上述法律文书,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因被执行人广州汇首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汇首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福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汇首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前往被执行人广州汇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该司已不在原址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汇首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送达地址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的,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签收但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供新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广州汇首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粤01执32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