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11民初271号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TUUX9。
法定代表人:ZVONKOJORDANOV,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施明行,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信区肤尚美化妆品店,住所地,住所地上饶市上饶县七六路西路****商铺:361121600170904。
经营者:张华盛。
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信区肤尚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明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信区肤尚美化妆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注册号第12602103号、第179314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庭审中,原告当庭撤销对被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事实和理由:鹤山市环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2016年10月2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商标,注册号分别第12602103号、第17931442号,商标专用期分别为201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1日和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洗发液;
洁肤乳液;
牙膏;
宠物用香液;
香精油;
化妆品;
清洁制剂;
皮革保护剂(抛光剂);
研磨材料;
空气芳香剂”等,目前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
2018年12月5日,鹤山市环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合法转让给原告,因此原告对上述商标享有专用权。
1996年,G&M化妆品有限公司(G&MCosmeticsPtyLtd)在澳大利亚悉尼成立,发展成为一家集科研、生产及销售为一体的大规模的化妆品有限公司。
G&M接受澳大利亚这片大自然的恩赐,取当地动植物精华,研配出一系列安全有效的绵羊油产品,在23年间成为家喻户晓的护肤品品牌。
以高性价比著称的G&M绵羊油,在澳大利亚的各个超市、药房、纪念品商店以及机场均有销售,更是澳大利亚知名本土商超Coles,Target,BigW和Pharmacy4less药房所指定销售的绵羊油经典系列品牌,覆盖全澳每个地区和角落。
除了绵羊油经典系列产品,G&M公司还研制出精油系列、MKII金装系列、Native澳原生系列、DR.V澳博士系列等独特有效的天然护肤品,在澳大利亚严格的产品质量检测下,出口远销中国、韩国、香港、东南亚、欧美等国家,享誉全球。
2018年3月15日,G&M澳芝曼“AustralianCreams”荣登最受中国消费者信赖的澳洲十强品牌榜首。
原告成立至今,一直在各类化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且原告产品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欢,现已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讼争商标已具有相当规模的品牌价值,以普通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产品外包装标有讼争商标,即会认可该产品系原告所生产的产品。
但近日原告经过市场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公然销售了大量外包装带有讼争商标字样的乳液,极易使普通消费者信赖其销售的产品为正品。
被告作为同类产品的销售者,其更有责任和义务对所销售的商品进行谨慎审查,以保证其所销售的商品系合法的具有质量保证的正品。
但在本案中,被告并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明知甚至是故意许诺销售、销售并非原告所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且销量巨大,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广信区肤尚美化妆品店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2020)津南开证经内字第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所拥有的第12602103号商标权属于国家依法授予,且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的事实。
2、(2020)津南开证经内字第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所拥有的第17931442号商标权属于国家依法授予,且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的事实。
3、京东官方旗舰店网页截图,证明诉争商标持续不间断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事实。
4、(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8597号;
5、侵权产品。
证明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同类产品上使用诉争商标的侵权事实。
被告广信区肤尚美化妆品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鹤山市环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2016年10月2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商标,注册号分别第12602103号、第17931442号,商标专用期分别为201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1日和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洗发液;
洁肤乳液;
牙膏;
宠物用香液;
香精油;
化妆品;
清洁制剂;
皮革保护剂(抛光剂);
研磨材料;
空气芳香剂”等,目前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
2018年12月5日,鹤山市环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合法转让给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1日,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印杰向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公证员韩某及工作人员琚晓奇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印杰于2019年11月18日来到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正南方向30米的一家名为“肤尚美化妆品”的商店,李印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银行卡购买了绵羊油两盒,取得刷卡小票及票据各一张。
公证员当场收存所购产品及相关票据,并进行拍照和封存。
2019年12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具了(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8597号公证书。
原告当庭提交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
经查验,公证封存实物的封条完好,上有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的印章。
现场打开封存袋,内有标有“澳芝曼绵羊脂滋润日霜”两瓶,瓶盖及瓶身上多处印有标志,与正品比对,在中检溯源防伪标贴、产品颜色、气味、喷码、条形码等均有所区别。
另查明,广信区肤尚美化妆品店成立于2013年4月24日,经营范围:日用品、化妆品、内衣等,经营者为张华盛。
本院认为,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经转让后为第12602103号“”、第1793144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广州澳芝曼公司作为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有权提起诉讼。
被诉侵权商品的瓶身上带有的“”标识与涉案第12602103号“”注册商标基本一致,与第17931442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商品类别相同,足以让相关消费公众构成混淆与误认。
在无证据证明已得到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及未能说明商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商品应认定为侵害了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广信区肤尚美化妆品店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未提供广信区肤尚美化妆品店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损失的相关证据,侵权获利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亦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依法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广信区肤尚美化妆品店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和经营规模,以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素,酌情确定广信区肤尚美化妆品店赔偿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对于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超过此数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信区肤尚美化妆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号为第12602103号、第179314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信区肤尚美化妆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广信区肤尚美化妆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