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93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随衣百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大道光电研发总部大厦**1503iv>法定代表人林继惠。
被告林继惠,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随衣百顺服装有限公司、林继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