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异56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莆田市好亨利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镇蒋山村后坵**v>法定代表人:林志敏。
被执行人:莆田市族群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
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镇秀田村秀山**法定代表人:赵丽金。
第三人:赵丽金,女,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第三人:林素玉,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第三人:林志敏,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好亨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亨利公司)、莆田市族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族群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执1825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族群公司、好亨利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了公司的注销登记,以逃避债务;
赵丽金、林素玉作为族群公司股东,林志敏、赵丽金作为好亨利公司的股东为由,向本院申请将赵丽金、林素玉、林志敏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已注销的族群公司、好亨利公司所涉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9月8日举行了听证。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族群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好亨利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2.房屋无偿使用合同(两份);
3.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准予依申请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
5.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两份);
6.好亨利公司股东会决议;
7.好亨利公司清算报告。
第三人均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关于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好亨利公司、族群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7)粤73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好亨利公司、族群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名称为“果汁机(可冲泡茶叶)”、专利号为ZL20113022××××.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其宣传资料。
二、好亨利公司、族群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0元。
三、驳回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好亨利公司、族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粤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好亨利公司、族群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以(2020)粤01执1825号立案执行。
本院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粤01执18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20)粤01执18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好亨利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2日,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林志敏,股东为林志敏、赵丽金,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族群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2日,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赵丽金,股东为林素玉、赵丽金,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又查明,根据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好亨利公司工商内档资料显示,林志敏认缴出资额为9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6年12月14日前;
赵丽金认缴出资额为1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6年12月14日前。
2019年7月12日,《好亨利公司股东会决议》显示:一、好亨利公司因经营不善,股东会同意公司解散,现已清算完毕。
二、好亨利公司已经于2019年5月27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刊登了清算公告。
三、好亨利公司自清算之日起已停止营业。
四、全体股东已确认《清算报告》,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根据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族群公司工商内档资料显示,赵丽金认缴出资额为6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6年12月14日前;
林素玉认缴出资额为4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6年12月14日前。
2020年2月24日,族群公司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显示,族群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内档资料显示,好亨利公司、族群公司谎报无债务、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未经实质性清算即办理了公司的注销登记,导致好亨利公司、族群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
林志敏、赵丽金作为好亨利公司的股东,赵丽金、林素玉作为族群公司的股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赵丽金、林素玉、林志敏均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赵丽金、林素玉、林志敏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赵丽金、林素玉、林志敏为(2020)粤01执1825号号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