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知民初8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芹,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凤,女,1975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