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769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登记证号码为62336645-000-11-17-8。
代表人:王希,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思比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JB988A。
法定代表人:沈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鹏,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根,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思比诺服装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