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125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营业地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金港货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松明大道**101。
经营者余金贵。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负担,多预交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