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28号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广宝,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广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