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61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鹏飞鞋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华鹏。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鹏飞鞋服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俞新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