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044号 原告:常熟善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05Y4L87,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常熟世界贸易中心)**201(商务秘书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杜静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高鹏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3MA3476BF3A,,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温陵南路新华书店宿舍**楼404 法定代表人:刘俊鹏,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善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高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善诚贸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高鹏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善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高鹏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善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市高鹏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1元,由原告常熟善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