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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婕与广州义贤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682号
案件名称翁婕与广州义贤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翁婕;广州义贤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1682号原告:翁婕,女,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义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蒋威。

原告翁婕诉被告广州义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贤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翁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到庭参加诉讼,义贤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翁婕诉称:翁婕是专利号ZL201930113945.8、名称双环旋转香水底座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义贤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给翁婕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义贤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翁婕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

2.销毁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3.赔偿翁婕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万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义贤公司未做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关于权利状态专利名称:双环旋转香水底座;

专利号:ZL201930113945.8;

专利权人:翁婕;

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第二,翁婕指控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是否成立翁婕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其在义贤公司经营的网上店铺购买了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且义贤公司在网上店铺大量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及价格,以上证据足以证明义贤公司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成立。

翁婕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义贤公司存在制造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侵权比对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二者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关于责任承担义贤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权的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均无充分证据证实,根据本案专利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和情节,以及翁婕维权的合理支出,本院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数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义贤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翁婕ZL201930113945.8、“双环旋转香水底座”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广州义贤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翁婕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翁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广州义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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