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760号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尾精,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网店经营者,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尾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林桂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丽芳 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