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062号 原告:常熟善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05Y4L87,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常熟世界贸易中心)**201(商务秘书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杜静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奔行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4G5QK8X,,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祥云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善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奔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善诚贸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奔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善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奔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善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奔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1元,由原告常熟善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