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蓬莱酒业有限公司与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姜宝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92民初708号
案件名称蓬莱酒业有限公司与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姜宝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蓬莱酒业有限公司;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姜宝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708号原告:蓬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秉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同尊,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堂,该公司法律工作室主任。

被告: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经营场所龙口市黄城。

经营者:杜凤娟,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告:姜宝敬,男,1991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原告蓬莱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姜宝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姜宝敬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姜宝敬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