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708号原告:蓬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秉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同尊,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堂,该公司法律工作室主任。
被告: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经营场所龙口市黄城。
经营者:杜凤娟,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告:姜宝敬,男,1991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原告蓬莱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姜宝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姜宝敬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龙口市黄城林苑超市、姜宝敬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