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24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临翔区锋云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扎路营批发市场****。
经营者:刘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赢、肖文娟,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翔区锋云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临翔区锋云电器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