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702民初5710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春市新两岸豆浆美食店。
住所地:阳春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81MA4UYCMA1U。
经营者:邱云,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住阳春市***************。
公民身份号码:440************416。
被告:邱云,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住阳春市***************。
公民身份号码:440************416。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雄,广东承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春市新两岸豆浆美食店、邱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喜元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黄景青书 记 员 何恭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