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211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004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赛通电子经营部,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上围园新村一巷**203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60L307。
负责人赖永兰。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赛通电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本院将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