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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柳南区钓岛电动工具经营部、浙江先川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02民初184号之一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柳南区钓岛电动工具经营部、浙江先川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区钓岛电动工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民初184号之一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柳南区钓岛电动工具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邕路**新三仓机电综合市场贰号楼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4MA5NLHR77F。

经营者:周建军。

被告:浙江先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九桂路**用代码:91330784565857108E。

法定代表人:胡挺勇,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胡挺勇,男,系浙江先川工贸有限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柳南区钓岛电动工具经营部、浙江先川工贸有限公司、胡挺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以其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已预交37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予以退还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多预交的3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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