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847号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君达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95254029N。
法定代表人:付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吴雪兵,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雪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方昌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