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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裳裳亮衣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民初107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裳裳亮衣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裳裳亮衣服装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9民初107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裳裳亮衣服装厂,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荣路华荣工业区****iv>经营者:林丽玲,女,汉族,1991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裳裳亮衣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傅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裳裳亮衣服装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注册代表人为崔晸旭,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包括T恤衫、运动服、童装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

2015年12月6日,上述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品牌索引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1日商标档案查询结果显示,上述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原告。

2016年7月1日,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为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独占被许可人,并有转授权的权利。

授权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构成销售侵权。

原告提交的(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6276号公证书记载:阿里巴巴平台上名称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裳裳亮衣服装厂”的网店在其店铺中展示售卖名称为“批发一件代发两件套2017夏装韩版时尚印花休闲运动服短裤套装女”的衣服,该产品宣传图片显示上衣和裤子均印有“”标识,产品交易信息显示32件成交,316条评价。

2017年10月13日,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述网店购买了“批发一件代发两件套2017夏装韩版时尚印花休闲运动服短裤套装女”衣服两套,并支付货款及运费共计35元,订单信息显示订单号为72898005042537246,物流公司为圆通速递,运单号码886730524791184486。

该网店显示经营模式为经销批发。

该网店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显示,深圳市龙华新区裳裳亮衣服装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ECB58E。

原告当庭确认被告已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6185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10月16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工作人员收到圆通速递包裹一个,运单号码为886730524791184486,该货物外包装完整。

2017年10月22日,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对上述快递包裹进行拆封拍照,并将里面的一套“衣服”交由公证处重新封存,公证封存后的证物交由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保管。

原告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信封公证封存完好,外包装信封上贴有义乌市公证处封条,封条上加盖有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公章。

当庭拆封被诉侵权产品公证封存外包装信封,内有塑料袋一个、上衣一件、裤子一条,塑料袋正面标有“瑶美绮”字样,上衣和裤子的正面印有“”标识,上衣的吊牌标记有“瑶美绮”字样,吊牌没有显示生产厂家的信息。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上衣和裤子上标注的“”标识与涉案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另查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为公证费750元、调查取证费2000元、差旅费500元、公证购买费35元,经济损失为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扣除前述维权支出3285元后的剩余金额。

原告提交的(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6276号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35元,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交其在本案中所支出公证费、调查取证费与差旅费的证据。

原告在本案中没有提交其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并请求法院酌情确定。

以上事实,有第7997777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档案、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及对应《公证书》、(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6276号、(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6185号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主张的权利商标为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

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档案、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可以认定原告主体适格,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案中,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裳裳亮衣服装厂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售卖的上衣和裤子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上述商品在产品及网页宣传上均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或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及被诉侵权产品的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关于维权合理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购买费35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上述维权合理支出35元。

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中支出的其他合理维权费用,故原告主张的公证费、调查取证费与差旅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裳裳亮衣服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维权合理费用35元,以上共计10035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99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裳裳亮衣服装厂负担2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裳裳亮衣服装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逸  楠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世光(兼)书记员 张  云  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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