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02民初401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文,广东可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湖区广利丽怡商店,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03MA4X764JX9。
经营者:苏丽霞。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鼎湖区广利丽怡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鼎湖区广利丽怡商店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