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358号原告: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田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贺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迪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徐六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田美社区*************。
法定代表人:童远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迪晨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霖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金额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广东眼镜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