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135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城关精忠路爱家烟酒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汤阴县精忠路与星阁路交叉口向西约100米路北(门头“爱家超市”)。
经营者:李志鹏,男,汉族,1974年7月18日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城关精忠路爱家烟酒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3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