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660号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创业四路**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49730L。
法定代表人:陈丽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友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锦绣新村**3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HPKLXB。
法定代表人:王笑。
被告:王笑,1991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南县。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友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2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