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9民初285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07212552A。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世纪好乐多购物广场,住,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龙溪路**头标牌“好乐多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01MA6KWXUW37。
经营者:潘汝和。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市世纪好乐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以在开庭前双方已达成和解,涉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与被告大理市世纪好乐多购物广场达成和解后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