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071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606。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朗博信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法定代表人:王英强,总经理。
被告:北京朗博信德科技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建材城西路87号院1号楼1层1018。
经营者:王英强,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朗博信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朗博信德科技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北京朗博信德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实际付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