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76号之二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38442XD。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生,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江,宁波天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7833266F。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合邦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合邦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2021年1月6日,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