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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盛维诺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黄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425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盛维诺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黄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盛维诺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黄胜;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425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盛维诺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口水街**102iv> 法定代表人:黄胜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黄胜男,女,1984年12月20日生,满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静雯,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v> 法定代表人:王珂,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盛维诺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黄胜男、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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