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3435号申请执行人:何春,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因为爱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410之自编**。
法定代表人:翟海瑞。
关于何春与广州因为爱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广州因为爱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何春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0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因为爱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反馈未见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8月,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9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因为爱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翟海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何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34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