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1042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友隆择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旭日华庭金棕榈弘阳大厦****/div>法定代表人:凌青。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友隆择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