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4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宏,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刘旭,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埠江镇王庄**。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LED光源模组”,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