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09民初49号原告:BEIERSDORFAKTIENGESELLSCHAFT(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UNNASASSE48,20253HAMBURG,GERMANY(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汉堡乌纳大街**)。
负责人:EberhardvonKlinggraeff,CarolaBeckmann。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力,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世纪商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市场负**。
法定代表人:张三龙,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兰州汇通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雁滩乡刘家滩村**。
法定代表人:王凡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BEIERSDORFAKTIENGESELLSCHAFT(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世纪商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被告酒泉世纪商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追加兰州汇通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通知兰州汇通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原告BEIERSDORFAKTIENGESELLSCHAFT(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BEIERSDORFAKTIENGESELLSCHAFT(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BEIERSDORFAKTIENGESELLSCHAFT(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