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94号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天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乾修,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旖萌装饰材料经销部,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西区经营者:罗细春,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旖萌装饰材料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