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95号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田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百仁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不可做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邹兆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百仁兴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发光二极管(3555)”。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