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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雄台糖烟酒店与烟台华夏大地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3民终698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雄台糖烟酒店与烟台华夏大地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雄台糖烟酒店;烟台华夏大地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民终69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城区雄台糖烟酒店,住所地:惠州市下角江边路**之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2MA4YTJNU7P。

经营者:林雄台,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诏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华夏大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西城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77634939X5。

法定代表人:刘江涛。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雄台糖烟酒店因和被上诉人烟台华夏大地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2020)粤1302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2020)粤1302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收取8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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