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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周敏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3民初7号
案件名称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周敏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敏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3民初7号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89号10层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双万,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敏英,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敏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明梅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陈秋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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