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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高新区富盛源烟酒副食店、熊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391执保1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高新区富盛源烟酒副食店、熊商标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高新区富盛源烟酒副食店、熊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391执保18号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高新区富盛源烟酒副食店、熊春娥:关于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高新区富盛源烟酒副食店、熊春娥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豫1391知民初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现已保全完毕,保全标的:30000元。

保全财产明细如下: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熊春娥名下中国银行银行账户为25×××**CNY0的余额5290.12元;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为87××********的余额14533.29元;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为20×××54的余额5770.09元;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的余额4406.5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2日止)。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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